201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第三章笔记及练习六

2014-11-28 16:55:21 字体放大:  

201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第三章笔记及练习六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主要考点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含义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一)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