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第五章

2014-09-12 11:29:53 字体放大:  

【考点五】股票的上市保荐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第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第四,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股票的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1.上市保荐

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人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荐机构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2.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创业板首发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四、股票上市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方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五、中小企业板块  中小企业板块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集中安排符合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上市。

六、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督导  

1.创业板发行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营业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创业板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