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第五章

2014-09-12 11:29:53 字体放大:  

【考点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股票的顺利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高效原则。

(3)经济原则。

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并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转让老股(简称为本次发行)总量的50%。

四、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介绍以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办法。

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1)投资者申购(T日)。

(2)资金冻结(T+1日)。

(3)验资及配号(T+2日)。

(4)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3日)。

(5)资金解冻(T+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金申购上网实施办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略有不同,除了放宽投资者申购上限外,在申购单位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

五、股票发行中的其他发行方式  

(1)“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2)“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3)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4)上网竞价方式。

(5)市值配售方式。

六、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七、中止发行机制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考点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  对于每一只股票的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参加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的,有关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其网下配售对象资格。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证券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