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速四章

2014-09-12 11:27:06 字体放大:  

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基本条件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人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考点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和内核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06年5月、2008年12月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2.保荐机构的内核

为规范保荐机构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E2001]48号),各保荐机构应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内核和推荐,开展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

在发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

【考点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申报、受理、初审、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决定。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fh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简称并购重组委)。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内容包括:发审委的组成和职责、发审委会议和对发审委审校工作的监督。

【考点五】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处理。  1.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对需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发审会后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

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重新上发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