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速四章

2014-09-12 11:27:06 字体放大:  

【考点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财务与会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