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考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2.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3.相关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考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1.资本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其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所以,也可以被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的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除依法定程序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3.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增加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增加公司的股份总数。
(2)减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资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回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至于收购的资金来源,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