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试点条件——7个
2、业务规则——7个
3、债券担保
4、权益处理
5、监督管理
(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
(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足额缴纳基金及项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设立的意义: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二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防止个别公司的风险传递和扩散;三是使自律机构的必要补充,监测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作用;四是有利于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