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九】存托凭证
一、存托凭证的定义 存托凭证(DepositaryReceipts,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也称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另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证券。
二、存托凭证的优点
1.对发行人的优点
对发行人而言,发行存托凭证能够带来下列好处:
(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2)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2.对投资者的优点
与直接投资外国股票相比,投资ADR给投资者也能带来下列好处:
(1)以美元交易,且通过投资者熟悉的美国清算公司进行清算。
(2)上市交易的ADR须经SEC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
(3)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时,ADR投资者能及时获得,而且是以美元支付。
(4)某些机构投资者受投资政策限制,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ADR可以规避这些限制。
三、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业务机构 参与美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中介机构包括存券银行、托管银行和中央存托公司。
四、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
按照基础证券发行人是否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美国存托凭证可分为无担保的存托凭证和有担保的存托凭证。
【考点十】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产品
一、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产品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被称为“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
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
根据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资产证券化交易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发起人。发起人也被称为“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4)信用增级机构。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