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5年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公告

2015-08-12 14:01:45 字体放大: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 39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筹做好我省2015年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范围

2015年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鉴定时间和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参加2014年网络编辑员全国统一鉴定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为2015年5月16日。

2015年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包括公共营养师、秘书、涉外秘书、营销师、室内装饰设计员、信用管理师、营养配餐员、育婴师、速录师、房地产策划师、形象设计师、黄金投资分析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劳动关系协调员(1-3级)等15个职业,鉴定时间和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3和附件4。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日期内组织实施全国(省)统一鉴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二、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安排

(一) 各单位要按照2015年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时间安排表(附件5),切实做好组织报名等相关考务工作。在汇总报考职业、等级和报考人数等信息后,填写《辽宁省统考职业汇总表》(附件6)报省鉴定中心考务部,上半年已完成提交,下半年提交本表时间为9月18日以前。

(二)统一鉴定考务数据采集与处理等要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完成,电子商务师考务数据需要采用电子商务师专用考务管理系统上报。

(三)各单位应首先处理新增考生数据,再进行补考信息提取。全国统考职业的考生成绩,在一年内只允许补考提取1次;全省统考职业的考生成绩,在两年内可补考提取3次。

(四)在组织报名过程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提交的考生申报材料须采用无纸化申报模式,即将考生申报材料采用电子照相或电子扫描方式存盘(U盘)汇总后上报。考生电子照片要求白底背景,考生头像居中并且图像清晰,文件小于18kb。

(五)省、市(县)鉴定中心进行试卷交接时,试卷领取方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交接双方核对试卷种类、数量无误后,由双方人员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并签订《试卷保密承诺书》。考试结束后,各地要按照指定时间,参照试卷交接办法将作答试卷(答题卡)返回省中心。

<--心理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