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与政策》章节重点(9)

2015-04-03 16:48:37 字体放大:  

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与政策》章节重点(9)

第九章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一、1、三类社会团体包括:参加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成立社会团体具备的条件: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⑤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除上述六项条件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对社会团体的名称作出了规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5、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为: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②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筹备申请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④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⑤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申请筹备:发起人要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7、收到上述筹备申请书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8、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和机构负责任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登记

9、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休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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