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重点十六

2015-02-27 14:09:59 字体放大:  

2015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重点十六

一、海洋货物运输的风险和损失

海洋货物运输常因各种风险而导致损失,但保险公司不是对所有的损失都赔偿的。具体来说,必须了解海运保险的风险和损失。

1. 风险(损失的原因)

(1) 自然灾害:是指非常的自然界力量造成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海啸等;

(2) 意外事故:是指运输工具遭遇的非意料之外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等;

(3)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如偷窃、承运人短交货物、钩损、雨淋、串味等;

(4) 特殊外来风险:这一类原因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

2. 损失类型

(1) 全损(Tot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货物的全部灭失,如焚毁、沉入海底、或已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如食品变质等;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在全损货物已不可避免地要变成实际全损,或整理修复使货物恢复原状的费用超过恢复后的价值,或货物在中途出险,将货物运至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保险标的目的地的货价等情况;

例:构成保险上“推定全损”有各种不同情况,()不能算作推定全损的范畴:

A.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B.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和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C. 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D. 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超过施救后的标的价值

答案:C

(2)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不是全部货物都受损失,是与全损相对的概念。

²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Average:海损,是指货物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指为了保证同一航程中遇险财产的共同安全和免除危险所作出的有意而又合理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目前国际运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都是依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来处理。共同海损的牺牲由船舶、货物与运费三方按比例分摊。

例如:船舱着火,船长和船员忙着救火,致使部分货物受潮造成损失。

²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属于特定利益方面的损失,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及船方。这种损失是意外发生的,不像共同海损是有意的。同时损失仅指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毁损,并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此外单独海损一定是部分损失。

例如:在整船运输中,有面粉、机器设备、钢材三种货物,途中遇到暴风雨,海水进入船舱,海水浸泡了部分面粉,使其变质。面粉的损失只是使面粉一家货主的利益受影响,跟同船所装的其他货物的货主和船东利益无关,因而属于单独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