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重点十五

2015-02-27 14:01:17 字体放大:  

2.托收进口押汇

托收进口押汇,是指代收银行凭进口商信托收据给予进口商提货便利,从而向进口商融通资金的银行业务。

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市场行情,不失时机地转售商品,希望能在汇票到期付款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做托收进口押汇。

具体做法是:

由进口商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

这种做法纯粹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所以对代收银行来说,有一定风险。

但是,如果凭信托收据向进口商借单是出口商的授权,即通常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贷单(D/P,T/R)。这种做法是指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日后进口商到期拒付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五)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由于当事人各方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不同,加上各银行的具体业务做法也有差异,往往会导致误会、争议和纠纷。为此,国际商会拟订修改而形成《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是一项国际惯例,没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事先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以该规则为准时,才受其约束。

主要内容摘述如下:

1.凡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业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或与一国、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本规则对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其义务就是要严格按托收指示书内容与URC522办理。如银行决定不受理所受到的托收或其相关指示,必须用电讯或不可能用电讯方式时则须用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3.除非事先已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也不得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否则此项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方承担。

4.银行必须确定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完全一致,对于单据缺少或发现与托收指示书中所列的单据不一致时,必须毫不延迟地用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

5.托收如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提示行必须毫不延迟地向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送交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托收银行在收到此通知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对代收银行作出进一步处理有关单据的指示。提示行如在送出拒付通知60天内仍末接到该项指示时,可将单据退回托收银行,而不负任何责任。

6.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该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D/A)还是凭付款交付(D/P)。如无此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此迟交单据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7. 如托收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付款和/或拒绝承兑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则应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且完整地注明该代理人的权限。如无此注明,银行将不接受该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六)使用托收方式注意事项

认真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经营作风;

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外汇管制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确定国外代收行应征得托收行的事先同意;

出口合同应争取以CIF条件交易,有出口人办理保险;若不采用CIF条件,则应投卖方利益险;

在进口人签回销货确认书或合同后,才可办理装运,严格缮制单据,与合同条款一致;

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催收清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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