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重点十四

2015-02-27 13:58:09 字体放大:  

(十二)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是指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人的借款或开证人末履约时,保证为其支付。但如果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需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支付任何货款或赔偿,因此该凭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从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本起,国际商会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属银行信用。

但是,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者也有不同之处:

1.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人末履行义务时,方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倘若开证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无需使用。

2. 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可应用于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的履约保证,也可用于国际投标保证、融资还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等。

3. 跟单信用证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以受益人出具的证明开证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为付款依据。

七、买卖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

开证时间

信用证种类

汇票付款日期

金额

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八、《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在1933年颁布了第一个跟单信用证的惯例,定名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先后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对惯例做了修订,1983年的修订本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由于通信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和电脑的广泛使用,国际贸易、金融、保险、单据处理和结算工作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为此,国际商会于1993年5月正式公布。新版本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其英文全称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I.C.C.Publication No.500(简称“UCP500”) 。

“UCP500”增强了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使之与银行的实际做法更趋一致,促进了结算业务的标准化与统一化使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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