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原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通常是由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者是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需通过第三国商人沟通而开立的。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价、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
由于受原证的约束,新证的受益人如要求修改内容,需得到原证开证人的同意,所以修改比较困难。
日本式对背信用证(见教材P185)
美国式对背信用证(见教材P186)
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
相同点:适用于中间贸易
不同点:
可转让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
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关系
其开立必须经过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
其开立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无关
份数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
两份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的关系
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转让行的责任
转让行不会增加付款责任
开立背对背信用
证的银行就是该
证的开证行
(八)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又称回复信用证。指一定期限、一定金额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一般用于合同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分批履行的情况下,进口人可以节省逐笔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减少押金;有利于资金周转;出口人可以减少逐批催证、审单、改证等手续。
循环信用证可分为: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3种:
(1)自动循环使用,即信用证在规定时期内使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通知循环使用,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2)定期循环使用,即受益人每次装货议付后每隔一定期限,若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信用证便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并可继续使用。适用于定期定量的供应货物方式。又分为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和不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
(九)有追索权信用证和无追索权信用证
依据信用证票款遭到拒付时,可否行使追索权来分
有追索权信用证(With resource L/C),指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所开立的汇票,如遭到拒付,只有在开证行倒闭时,才会发生票款追索的问题。
无追索权信用证(Without resource L/C),指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所开立的汇票,如遭到拒付,持票人不可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款。持票****益缺乏保障,不宜转让。
信用证若无明确规定,则为有追索权信用证。
(十) 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收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中。
其特点是:
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而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与议付行是第二张信用证的议付行和开证行;
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两张信用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生效。
对开信用证
(十一) 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开证行授权议付行或通知行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预支信用证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对出口人的资金融通。
预支信用证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
出口人凭光票预支,等到出口人交单后,代付行付给剩余货款,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如果出口人取得货款以后不交单,则代付行可向开证行提出还款要求,开证行保证偿还代付行的本息,然后向开证申请人追索此款。
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信用证的预支货款的条款,在以前常用红字打出,因而俗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现今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色表示,但其效力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