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信用证一般使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
有时进口人在与出口人订立即期付款的合同后,在申请开立的信用证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承担”,则称此种承兑信用证为“买方远期信用证”,或“假远期信用证”。受益人能够即期十足收款,但要负一般承兑信用证汇票到期遭到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而开证人到汇票到期再付款。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议付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可分为
限制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办理议付业务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指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业务的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
一般都要求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或其他银行
议付信用证到期地点应争取在出口国,以便于议付
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回款项时,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五)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上规定的汇票兑付期限不同来划分。
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在即期信用证下,开证银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期汇票立即付款;而在开证银行提示汇票时,进口商也必须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在远期信用证下,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汇票经承兑,称为承兑汇票。
出口商不需要资金,则自己持有汇票到期;
出口商需要资金,则将该承兑汇票在贴现市场予以贴现,贴现费由卖方承担,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卖方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指进口人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给付款行,但是出口人可获得即期付款。进口人承担贴现费用,常用这种方式取得利用国外银行或第三方银行资金的便利。
远期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真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开证基础
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信用证的条款
只有利息由谁负担的条款
买卖合同原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做远期汇票;同时在信用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及贴现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贴现利息的负担者
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
收汇时间
受益人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能即期收汇,真远期的信用证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是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的。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可转让”字样。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要求转让给第三受益人,但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在累计不超过信用金额的前提下,可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转让,即可同时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将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字样,均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