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用证的种类
(一)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申请押汇或兑付汇票时,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货运单据。这里单据,主要单据有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等,附属单据(证明货物已发运),如装箱单、重量单、商检证书、海关发票、产地证等。
光票信用证(C1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不附带运货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使用跟单信用证。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货款保证付款责任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权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很不利,几乎没有什么保障,在实际业务中,我国外贸公司原则上不应接受这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且在付款以后不得向受益人或其他善意收款人追索。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字样或文句,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
(三)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信用证有无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所作的分类。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以外的一项确定的承诺,此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对受益人都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由于有两家银行的双重保证,所以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比较有利。
保兑行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必须议付或代之付款,而且不能向受益人追索。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只有对不可撤销信用证,银行才加以保兑
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担任,当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除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 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向它办理结算时付款方式的不同来划分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受益人可开具即期汇票,或者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
证中一般有类似保证文句:“我行凭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行付款。”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
这种信用证不使用汇票,不作承兑,因此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在实际业务中,使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货价要比银行承兑信用证略高一些。有时也称之为迟期付款信用证或无承兑远期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