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索偿和偿付
索偿
索偿是指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请求偿付的行为。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分次寄给开证行或代付行,并将汇票和索偿证明书分别寄给开证行、付款行或偿付行,以航邮或电报、电传索偿。
偿付
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代付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检查认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如果信用证指定付款行或偿付行,则由该指定的银行向议付行进行偿付。
(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和提货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接通告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如认为无误,就应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
银行则返还在申请开证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如果开证人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亦可拒绝付款赎单。
但如果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向承运人提货,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等有关责任方索赔。
四、信用证的作用及特点
(一)信用证的作用
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提交货运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出口人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往往容易取得银行的资金融通。
对进口人来说,申请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押金,信誉良好的开证人还可免收押金,减少了资金的占用;进口人在付款后可以肯定地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而且,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所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单证。
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进口人开证先要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在进口人付款赎单前,还控制着出口人交来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
出口地的议付行,因有开证行保证,只要出口人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就可以做出口押汇,从中获得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
综上所述,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
一是基本解决了进出口人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从而起到了安全保证作用;
二是便利了进出口人向银行融通资金,有利于他们的资金周转,扩大贸易额。
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并不是完美无缺、万无一失的。
例如:对方不按合同规定条件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
收益人可能编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更有甚者制作假单据,并从银行取得款项,从而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
所以,在信用证业务中,仍然要关注国外银行和客户的资信状况,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二)信用证的特点
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
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性文件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
若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凭单付款原则,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即可付款,而不关单据的准确、完整和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