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是要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列明条款,其基本内容与买卖合同的条款相符;
二是开证人对开证行所做的声明,其基本内容是:
承认在其付清货款前,银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
承认银行可以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等,银行概不负责;
开证人保证单据到达后,要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等等。
另外,在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要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和手续费。
(二)开证银行开立、寄送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后,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
信用证一般开立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开证方式:
信开(open by airmail)是指开证时开立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邮寄给通知行。
电开(open by telecommunication)是指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加注密押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工具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其转知受益人。
按理说,开证银行可以将信用证直接寄给受益人,或可交开证申请人转给受益人,但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没有这样做的先例。因为出口人对国外银行并不熟悉,无法确认信用证的真假。所以,开证时一般要由开证行将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或转交给受益人。
(三)保兑与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开证银行必须事先与保兑银行协商一致后才能开立保兑信用证,保兑银行将与开证银行承担相同责任。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信开)或密押(电开),在核对无误后,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四)受益人审查、修改信用证,并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核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
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开证相同。
在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否则此项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证仍以原来的内容为准;
如果修改通知涉及两个以上的条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其他部分;
在同一份信用证中的多处条款的修改,应做到一次向对方提出;
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
开立汇票和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递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将审核结果通知收益人。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较多。
“议付”(negotiation)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收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收益人的汇票和/及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持有汇票成为正当持票人,这样银行就取得了单据的所有权。由于是议付行垫付资金,购买汇票和单据,所以又称议付行为“买单”。
买单结汇是议付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可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由此可见,它又是“出口押汇”的一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