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契约在法律上彼此独立,相互之间没有约束力,但彼此之间有联系。
(四)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行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以及鉴别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因此,又称购票银行、贴现银行或押汇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议付银行可以是信用证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由信用证条款决定。
(六)付款银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是指开证行指定代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有时是开证银行指定代其付款的另一家银行。
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所以也称之为受票银行。付款人和汇票的受票人一样,一经付款,对受款人就无追索权。
(七)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
又称信用证清算银行。
偿付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偿付行偿付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因此,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的付款。
(八)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又称确认行。
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就对信用证独立承担付款责任。在国际上,保兑行一般由开证行请求通知行兼任,或其他资信良好的银行充当。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结算程序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收回垫款,须经过多道环节,办理各种手续;又因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其具体做法亦有所不同。
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结算程序来分析,其基本环节大体经过
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付款、赎单等。
下面以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常用的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介绍其一般操作程序。
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业务流程示意图
(一)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磋商达成交易,订立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是采用信用证。
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