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重点十三

2015-02-27 13:55:20 字体放大:  

2015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重点十三

2015单证员基础理论与知识考试辅导:银行保证书和国际保理信用证

汇付和托收方式中,银行提供结算服务,但不提供任何信用;货物与货款能否对流,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用,是商业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依靠商业信用,往往彼此缺乏信任,因此需要一个有身份的第三者介入其间,提供信用。

由银行与金融机构来扮演,银行通过开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向卖方提供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从而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打消了买卖双方的顾虑。

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被国际贸易界广泛应用,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性质

(一)含义

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意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按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请示,或为其自身行事,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i.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ii.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iii.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二)性质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货运单据,银行即保证付款。由于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所以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一般来说,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较易为债权人接受。

但是,进口人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不等于已经付了款,因而,其实际情况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是在商业信用保证之上增加了银行信用保证,从而使出口人取得了银行和进口人的双重付款保证。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根据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业务有3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人,开证银行、受益人。

此外,通常还会有其他当事人,即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按照贸易合同所签订的付款条件,向往来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用其存款账户付款的进口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也称为开证人(opener),是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承担最终付款的责任。

(二)开证银行(1ssuing Bank OpeningBank)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即买卖合同的卖方。受益人是信用证的收件人,有按信用证规定签发汇票向所指定付款银行索取货款的权利。

L/C基本当事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