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复习重点:案例综合分析四

2014-11-25 14:55:52 字体放大:  

2015年单证员考试复习重点:案例综合分析四

[案 例]

201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201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1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 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 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201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要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