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据
在CIF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银行或进口人收款时,提交符合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一项义务。
当出口人办妥投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即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缮制保险单。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内容:
•保险公司名称。
•单据名称。
•编号。
•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唛头。保险公司在本栏目常采取仅打上“同X X号发票”(AsperlnvoiceN。……)方式,这是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
•包装及数量。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提单和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保险金额。UCPS00第34条f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
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价值的110%,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保费及费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
•装载运输工具。参照提单,注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与航次。如投保时已明确要在
中途转船,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开航日期。海运时,缮打“按提单”(asperB/L)即可,其他运输方式类同。
•运输起讫地点。参照提单。如中途须转船,应列明“转运”(withtranshipment)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