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高中招生考试考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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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0

4.“征求志愿”招生

(1)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由招考机构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表”,统一投档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考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县)招考机构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部分专业除外)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招考机构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三)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

(四)经市教委批准,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直升的考生不再参加2014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其直升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由学校分别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招考机构备案,其他录取名单于7月底前由学校报区(县)招考机构,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五)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4〕21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县)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县)级公示由区(县)招考机构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经过2014年中招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持外国护照学生不参加本市提前招生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学生参加考试后,由区(县)招考机构根据公布的外籍学生招生办法,组织其填报志愿意向。区(县)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志愿意向统一安排至相应高中学校入学。

对于希望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持外国护照学生,由学生本人向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招生学校汇总后统一向区(县)招考机构办理录取手续。

所有入学的外籍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其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七)为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应建立完整的初三学生档案资料(清单见附件3),学生档案资料将逐步实现电子化。

七、考生权益

(一)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提前分流学生,并采取措施保证符合2014年中招报名条件的学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限定学生报考学校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二)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各区(县)招考机构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未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招考机构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优先录取未享受降分优惠的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同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区(县)教育局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并事先对社会公示。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招考机构自行招生录取。公办高中(含综合高中)在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和录取总分由区(县)招考机构按序投档,自然形成学校实际录取分数线。民办高中在自主确定并统一公示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和录取总分由区(县)招考机构按序投档,自然形成学校实际录取分数线。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招考机构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2014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考机构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力度。

(八)各区(县)招考机构要及时公布考生本人的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招生部门和工作保障机制

(一)各区(县)招考机构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要求,配强、配齐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管理,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各区(县)应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要重视对初三学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区(县)招考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准确、安全。

2014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在招生工作完成后及时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录取库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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