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高中招生考试考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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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0

六、录取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招生录取”,分为五个类别:(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2)部分试点学校的国际课程班招生;(3)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以下简称“中本”);(4)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以下简称“中高职”);(5)中职校航空类、艺术类、自荐生(以下统称“中职校自主招生”)。第二批次为“统一招生录取”,分为四个类别:(1)零志愿;(2)名额分配志愿;(3)一至十五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4)征求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招生录取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招生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明确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及招生学校网站上公示并实施。

(3)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的推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工作要求及操作程序。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荐生人选。获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4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7%。推荐生需填写《2014年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推荐生信息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推荐表》)。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名单报区(县)教育局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定,审定名单由区(县)招考机构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并进入市教育考试院提前批招生资格库后,学生方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推荐志愿。

未被推荐的应届初三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学业状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自行向高中学校进行自荐。同时,需于规定时间内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自荐志愿。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两者不能兼报。

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招生录取”的条件,可在初中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参加自荐。填报自荐志愿的时间与程序与本市应届考生相同。

推荐生和自荐生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1)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推荐生可按照志愿先后自主选择填报2个志愿,自荐生可自主选择填报2个平行志愿。

(4)“提前招生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招生录取志愿进行投档,推荐生预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投档,自荐生预录取按照平行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招生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综合评价。

推荐生预录取程序: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等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若预录取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应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查处。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每位考生限报1所学校。经征求志愿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程序:考生在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志愿学校投递个人材料(截止日期见学校招生方案),并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志愿,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自荐生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招生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凭本人考生登记号和网上填报志愿时使用的密码登录市教育考试院网站签约系统进行签约。考生与某一招生学校签约后,不能与其它学校重复签约。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校自荐生计划数。

(5) 被高中学校提前招生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2.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文件精神,今年本市将开展国际课程班招生。国际课程班招生与提前招生录取时间同步开始,由学校根据招生方案自主录取。参加国际课程班招生的学生亦可同时选择填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批招生的志愿,如一旦被推荐预录取或自荐签约预录取则不再参加国际课程班的签约。国际课程班招生细则另行发文。

3.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1)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其中自荐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5%。

(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工作要求详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4〕3号)。

4.“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各区(县)教育局、招考机构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招生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学校预录取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不得超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1)“零志愿”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近几年实际招生情况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不含学校所在区(县))。

(2)各区(县)招考机构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上海市回民中学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只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 “名额分配志愿”招生

(1)“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5%。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具有2014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比例,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县)各有关初中学校。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招考机构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上海市回民中学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区(县)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与该校在“零志愿”中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招考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学校2013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招考机构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部分经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不分专业,考生被录取后,由招生学校组织考生填报专业意向志愿,学校按招生总计划和考生志愿进行专业分班。如果第一志愿专业意向未被录取,学校可在校内其它专业中进行调剂。考生应仔细阅读此类学校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要求,慎重填报志愿。

(5)2014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具体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6号)执行(其中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队分团队名单详见附件5)。

2014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办法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文件精神执行。

文艺和体育特长生须经区(县)招考机构审核其中招报名资格。艺体特长生录取总分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经批准具有艺体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招考机构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艺体特长生招生计划应公示并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招收跨区(县)艺体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招考机构办理招生录取手续。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公示的市级艺体特长生,各区(县)招考机构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市级艺体特长生资格认定和选拔工作将逐步由全市统一管理实施。

区(县)级艺体特长生须由区(县)招考机构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方可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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