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十五条禁令严打择校 取消点招

编辑:

2014-05-21

第八条

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招收特长生不得收取会员费、培训费、比赛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或物品。

第九条

严禁公办学校通过民办学校选拔学生,民办学校不得为公办学校筛选生源提供帮助。

第十条

初中校不得违规接收未正常办理入学和学籍登记手续的学生。加强学籍管理,严禁学生与学籍分离,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违规接收二次流动学生。

第十一条

严禁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严禁要求学生家长将捐资助学款交到基金会、商场等其他单位及账户。严禁学校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严禁学校在入学工作中让学生家长以参加民办培训机构补课的名义把钱交到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在入学工作中不得让学生家长为学校解决相关问题。并不得给学生家长摊派任务,如结算学校装修、购买设备、组织大型活动等费用。

第十四条

严禁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违规向学生家长收取相关费用或物品。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要严守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出表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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