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十五条禁令严打择校 取消点招

编辑:

2014-05-21

十五条禁令

第一条

严禁区县、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抵制入学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

第二条

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招生和变更计划招生。小学、初中必须按区县教委制定的招生计划、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区、通过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接收学生。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违规以任何名义举办选拔学生活动。不得以举办夏令营、冬令营、校园开放日、亲子活动等任何形式及寄宿制学校名义选拔学生。

第四条

严禁学校违规提前招生和点招学生。

第五条

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

第六条

严禁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招生。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掐尖”招生。

第七条

学校不得允许培训机构到校进行各种测试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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