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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5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文件)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细化和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政策,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各类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
(一)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各地要在现行随迁子女中考中招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制订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具体政策。有条件的设区市从2013年起辖区内所有高中要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随迁子女集中且高中资源较为紧缺的设区市,应积极扩大高中教育资源,力争于2015年前辖区内所有高中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各地随迁子女中考中招工作方案应于2013年中考报名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随迁子女参加高考。从2014年起,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标签:中考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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