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毫州中考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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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八、政策性照顾加分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规定:(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各类学校,其考试总分增加10分;(2)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省属各类学校的,其考试总分增加5分。

(二)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四)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五)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六)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和亳州市教育局、亳州军分区政治部《亳州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01号)要求执行。

1.《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九条规定: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分录取;(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

2.《亳州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军人子女在中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后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凡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将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交毕业学校审查,学校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再将有效证明材料和《2017年亳州市中考政策性加分登记表》(见附件3)报县区教育局审核。各县区教育局务必于5月1日前将审查结果登记汇总按准考证从小到大顺序把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基本信息刻录成光盘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市招生考试中心。对考生上报的加分证件,学校及县区教育局必须从严审查,如有出具假证明或伪造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对毕业生所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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