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8-06-15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和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精神及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做好2018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军训〔2018〕97号)要求,现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收福建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1.参加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2.报考按本一线录取院校的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本一线下20分(含20分);报考按本二线录取院校(仅为武警部队院校)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本二线。
3.未婚,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均截止2018年8月31日)。
4.参加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二、关于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
1.时间安排:截至6月21日
2.组织领导: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组织,省教育考试院配合,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各人民武装部要会同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由1名人民武装部领导担任组长。各军分区(警备区)加强对考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3.标准条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原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
4.实施方式:
①各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高考结束后,应及时通知意向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自行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参加政治考核,逾期不予办理。
②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意向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进行登记,发放《考生须知》(附件1),指导考生如实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附件2),并会同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③考生所在中学应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明确的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配合。
5.结论使用: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考核结论合格的考生,到当地人民武装部领取本人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面试和体检;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再参加面试、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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