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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0
一、学习困难儿童及其成因
学习困难儿童泛指智力属于正常范围,但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不能适应普通学校教育条件下的学习生活,致使其学习成绩未能达到其智力水平相称的高度的儿童。
理解“学习困难”这一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1)学习困难儿童智力在正常范围内,不包括由智力落后造成的学习成绩低下的儿童,后者称为“学习迟钝儿童”;2)学习困难儿童之学习成绩不良的状况是可逆的或基本可逆的,在一定的补救教育条件下是可以改善的,这一特点使得他们有别于其他特殊教育对象;3)这里所说的学习困难仅限于学业上的困难,一般不涉及道德行为表现等其他方面。
学习困难儿童包括学习不良儿童与学习失能儿童两个类别。
学习不良之“不良”有各种不同的界定标准:第一种是把未达到教育目标(课程标准)要求的视为学习不良,这是一种绝对的标准;第二种是把某儿童实际测得的学力低于根据其智力测验结果所推测得到的学力水平称为学习不良;第三种是把未能充分发挥个人所拥有的学习潜能视为学习不良。后两种界定依据的是一种相对的标准。学习不良是多种内外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这包括学习过程中的心理因素(基础知识与技能的不足、学习动机缺乏、注意力不集中、未形成适当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不当等);学生个人的智力因素(个人智力测验总分虽然达到或超过正常标准,但其中的思维因子与言语因子得分低于标准值,而记忆因子与非语言因子得分高于标准值);人格因素(消极的自我概念、缺乏自立精神、缺乏自制力、特质性的焦虑、情绪障碍);体质因素(营养不良,体质孱弱,起立性调节障碍如易疲劳、易眩晕、好睡懒觉、动作懒散迟钝,患有慢性疾病,生活节律紊乱,近视等);学校教育方面的问题(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不适当,教学过程不符合学生的内在需要等);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环境方面的问题。
学习失能 (Learning disability,简称LD)这一名称由美国的柯克 (S.A.Kirk) 1963年倡导使用以来,迅速得到普及,在1975年的美国全体障碍儿童法中,“学习失能”作为障碍范畴之一被正式采纳。学习失能指在口头语言与书面语言的理解和使用的基本心理过程中显示出的一种或多种障碍,表现为听、说、读、写、拼音、算术诸能力的习得与应用方面的显著困难。这些失能内发于个体,估计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所致,在人的整个一生中都有可能发生。这就是说,学习失能是学习困难的一个特殊类型,集中表现为听、说、读、写、思维、计算等方面的困难,并不是整个智力发展的滞后。虽然它也可能伴随有行为自我调节、社会认知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是学习失能问题本身。学习失能不包括由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运动障碍、弱智、情绪障碍或由环境障碍等作为主因引起的学习问题。学习失能者的学习困难也不能归因于怠学、情绪不稳定、自信心丧失等。学习失能内发于个体,主要源于中枢神经系统轻度、局部的功能障碍。而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进一步的原因则是多样的,除了遗传性个体因素外,还有:产前产程产后的低体重出生、缺氧、假死、黄疸;婴幼儿期的脑炎、脑外伤、一氧化碳中毒、溺水、内分泌疾病、痉挛性障碍;人工着色着味防腐等食品添加剂的影响;墙面涂料、汽车尾气引起的铅中毒;某些微量元素的不足;母亲妊娠期间抽烟、喝酒;放射线、噪声、荧光灯等物理刺激;过敏性反应;特殊的慢性疾病等。以下我们仅对学习失能的心理特征、诊断及矫治做些介绍。
标签:心理行为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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