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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

编辑:sx_wangha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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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机关,是反映党员意志的机构,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最重要的载体。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能否有效运行,是判断党内民主生活是否正常和健康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近年来,党内对党代表大会试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就是进一步理顺权力授受关系进行了不同的试点。最关键的问题是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三者关系中党内权力设置的关键问题。党内民主在这一问题上如何体现,还需要认真探索。然而,毋庸置疑,常任制将决定重大问题的权限从只有几个人、十几个人行使,转到几十个人、上百个人行使,把明确规定的特别重大的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都交给党代会讨论,防止了权力过度集中。在加强对领导机关的约束和监督、密切党群关系方面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二是加强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所谓集体领导就是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集体领导各个环节中党委会应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委会是该地区或单位工作的领导核心。但从实际运作来看,集体领导时常出现有名无实的不正常状况,在集体领导掩盖下的个人包办和个人专断没有得到完全克服。如何从制度体系上保证党委会制度有效运作,充分发挥党委会全体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和协助监督常委执行党内重大决定的功能,是当前党内民主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十七大提出:“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这个原则对健全集体领导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发挥好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健全党委常委会的决策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是坚持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十七大提出:“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当前,我们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方面,总的来说是做得较好,重大决策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普遍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就是最好的证明。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党内决策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权利倒置的问题。正确划分全委会与常委会的权限,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作用,是理顺党内权力体系结构关系的重要环节。党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全委会充分讨论做出决定。常委会只是主持经常性工作,不能代行全委会的职务,不能使全委会的职权有名无实。要完善重大问题决策机制,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制度,明确规定决策的步骤、方式、时限,首先界定决策范围,然后提出议题—调研、论证—讨论—表决—制定实施方案、分工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决策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决杜绝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的现象,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进一步完善纠错机制,采取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严肃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四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十七大报告提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选举制度是加强党内民主的首要一环。党内选举制度有几个重大作用。一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领导者与普通党员的关系,为党的领导增强合法性基础;二是选举是对权力行使者的强有力制约,迫使权力行使者更多得以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己任;三是选举制必然结合任期制,这有利于党的机体的自我更新。与此同时,要认识到任命制和选举制同时并存是很多国家都有的现象,什么职务需要任命,什么职务需要选举,应该明确界定。一般来说,代表大会制、委员会制、群众自治团体领导人应该选举,专业技术性很强的非政务职务不一定适合选举。再者应该采取选举和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目前,可以从三个方向扩大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对于通过任命制产生的干部,应该采取组织提名—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酝酿、确定拟任人选—讨论决定—公示—试用期等程序;对于通过选举制产生的干部,应该采取党代表—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层层选举,实行差额预选和任期制;对于党委推荐、人大通过的干部可以实行两个方案。第一是党内竞争性初选,确保人大通过;第二是未经党内初选,在人大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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