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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个体与契约个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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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7

马克思的确重视活生生的个人,但同时又极其关注人生活与劳作于其中的社会关系,因为任何一个个体都处于社会网络的某一个结点上,他不可能是孤立绝缘的个体。人从一生下来,直到年老,一直是处于一个具体的复杂社会环境中互动与发展着的。因而马克思哲学自由观的启示还在于强调了社会对个人所能达到的强大功能——社会最高的善同时亦即个体最大限度的自我实现,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活中的多样性和充实性。自我实现是人类独有的潜能实现之标志,它能使某些力量和能力得以充分地展显与发达。必须指出的是:当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时,其内在逻辑必然地要指向人类生命活动的“自由”与“自觉”。显然,只有在人的具有自由性质的生命活动中,人才能创造自己的历史。对自由的活动而言,这里不仅牵涉到如上所述的主体性与客体性问题,也牵涉到个体性与“类特性”的问题。马克思深刻体察并高度概括地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他还解释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的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的存在物,人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才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个缘故,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有意识”构成了人的基本特性,人由此而成为类的存在物,并通过其“主体的”可对应于自然界的“丰富性”而开始其“自由的”、“自觉的”创造活动。至此,我们多少可以理解马克思何以强调个体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了。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然而,我们怎样才能从马克思的历史观中,看到个体与自由二者的内在关联呢?这里最为关键的是,马克思在“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这一命题中,涵括了另一内容:人为自己所创造的一切,原是为着成全人的。但人在其生产活动中遭受了“自我异化”的过程而不得其真正的自由,人作为主体的自由本质被破坏了,从而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之内在依据也不复存在了。 对马克思哲学自由观的辨析,还可从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这一说法去把握。马克思就曾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实现,处于现实社会中的人,其自由始终是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自由。任何一个社会角色,都要承担其角色的职责。每一角色能力范围内的自由行为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地各行其是。对前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来说,“自由选择”给选择者带来的责任之一,是维护他人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是比自由选择本身更加重要的立场,这实质上也是自由的一大特征。许多人只知要自由,却茫然不知“责任”二字的内涵,究其实,更不知“自由”二字的内涵。法国思想家萨特有个很独特的视角:人不得不自由,不得不由他自己选择自己的人生,即使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你选择了不选择。所以与其逃避,不如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命运。这是“自由意味着责任”的另一种表征。萨特还有另一存在主义视角:存在,就是不断地选择;存在,就是不断地超越现存。这也提示了我们:自由而有创造力的生命,会不断地否定(超越)自己的过去。为什么着名管理学家德鲁克要说21世纪是一个选择的世纪?因为他看到了不仅发达国家,而且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在享受改革成果的同时,获得了更多的个体自由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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