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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个体与契约个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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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7

何怀宏似乎提示了中西思想的区别:中国儒家的个体正是以仁爱和自我融于集体的德性为特征的。杜维明则认为仍有必要看看韦伯是如何从“现代性”入手而揭示西方现代社会各种自由理念的,正是韦伯发现了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竞争机制为主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计量化的社会民主政治体系乃至以个人、法权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从总体上,可概之为竞争基础上的契约原则。这也正是哈耶克自由理念的核心之处。而洛克才是对西方契约理论有更大贡献的人物,他是用自然法理论来支持原初契约的(康德用的则是纯粹理性的正当原则)。极为重要的是:“洛克把财产权、同意、契约和有限政府的起源与约束等各种观念,整合为一个吸引人的综合性哲学。”(P85)

溯源而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到过古希腊诡辩家曾阐述过社会契约理论;伯里克利也赞扬古希腊城邦将其公民平等地置于一部法律之下,从而赋予他们以自由;哈耶克则称西塞罗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先驱者,因为他扞卫自然法,象征着罗马传统中的个人主义阶段;伊壁鸠鲁谈到过正义是由契约、约定而来,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都是为了相互的利益和互不伤害;格老秀斯也以自然法辩护者的面目出现。

这种自由主义的契约个体理论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自由、竞争自由和契约自由的需要。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是要维护和发展个人自由和权利。这构成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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