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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7
四 婚姻体现出等级差别和阶级限制
我国古代实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制。等级和阶级的区分存在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像婚姻这样重大的事情,其仪式的等级限制也是相当严格的。
在奴隶社会,“六礼”是“士”以上各等级的贵族和平民实行的婚姻仪式.而农业奴隶、庶人尚处于家长制家庭下的对偶婚的残余状态,他们当然无权举行婚姻仪式。
随着封建制和个体婚制的形成与确立,礼逐步下到庶人。但是封建农奴制下的部曲、佃客、“士家”的士以及奴婢都居于贱民阶层,不是庶人,因而这些处于社会最低层的人是不能采用婚姻仪式的。他们实行的是等级内婚,即“当色为婚”,“当色相养”,“婚姻绝于士簿,名籍异于编氓”。_lI_贱民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良民以上等级的男子为妻,“士”的女儿只能配给士。奴婢等贱民如私自嫁与良民为妻,要处以法律制裁,夫妻处以离婚。唐代以前的礼书上对婚姻仪式的规定只下到庶人,未曾提到贱民。
唐代中晚期以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了削弱,城镇商品经济也有所发展,于是庶人,平民阶层逐步兴起,这些新人要求打破等级森严的门阀、家世的限制,出现了“礼下庶人”的需求和变动。庶人、平民也可以广泛采用“六礼”,而且这些新人对“六礼”实行了简化。明代品官仍备六扎,而民问婚娶仍依《朱子家礼》只行“四礼”,并且民间纳彩、纳币、请期之仪有媒,无宾词,亦与品官不同“。这一方面在民问简化了婚姻仪式,但另一方面却用法令形式肯定了庶民和品官在婚礼仪式上的不同。使“六礼”和“四礼”成为品官和庶民的身份标准,仍然是封建等级制的一种延伸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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