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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

编辑:sx_yangk

2015-11-04

在二十一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多种理解的对立出现了凸显的理论现象。这个问题的凸显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出现重大挫折和中国社会主义面向市场经济的改革的历史背景下,一方面是自由主义作为国际性理论思潮在中国的兴起,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为部分中国的理论精英思想理论的显性与隐性的意识形态。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论争到最近“郎顾之争”中显现的新自由主义对中国改革进程的某种重大影响,都表明中国的思想理论界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分化和重组。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在这些论争中的失语和缺位,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思想理论现象。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喧嚣与骚动” 在这种思想理论背景下就成为极不正常的理论现象。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流学术话语从其基本理论资源看,在大量地引进和介绍西方的哲学、尤其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同时,注重于与西方理论的接轨和研究;个性化研究、价值中立原则和以青年马克思为基本理论资源成为这种研究的基本的导向。在这里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多元化――这是一个民主的理论学术环境的必备条件,另一方面某种统一的、主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所需要的,但是某种统一的、主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合法性在多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话语中面临着持续的、强有力的挑战。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就成为确立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基本前提。

我们注意到在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上,中国学者对此持极为对立的两种立场。这里对立的互文本阅读,可能能够使我们理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两种基本立场的理论线索。陆剑杰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区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现实状况的两个概念。他认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的“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当1917年前后马克思主义哲学传入中国的时候,它只是一种外来的哲学思想,只能称之为‘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到了后来,在被逐步运用于解决中国的问题的时候,它才向建立‘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向发展。”而“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是“为了给‘政治淡出,学术凸显’的研究工作以一定的地位”“凡是中国学者,在中国的土地上,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文本的、学理的、历史的学术研究,都可以承认其为‘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提出这个概念的另一个意义是:防止和抵制把‘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边缘化的企图和倾向。”  从陆文对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性叙述中可以看出,显然,陆文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即通常理解的“教科书体系” ,而且它“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原创’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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