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4-12-11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发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国企改革的定位与出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唯物史观视野下国有企业改革。
在此,我们不妨运用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关系的界定来梳理国企改革的进程,以期发掘出其演进的逻辑路径和特点,获得一种关于生产关系变革的规律性认识,这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视野审视、把握改革的进程。
我们知道,在唯物史观中,生产关系就是参与生产活动的主体之间结成的经济关系,它包括三个基本方面:(1)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经济制度范畴在法学语境中表现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四种权利,后面三种权利统称为经营管理权;其中所有权是基础范畴,决定了经营管理权。(2)不同生产主体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产品分配方式。在这三者中,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和本质,决定了生产主体的地位,这两者又共同决定了分配方式。下面,我们根据国企改革的基本历程,来考察生产关系变迁的逻辑特征。
一、生产关系的改革首先在分配领域展开,这个阶段从1978年至1984年
1978年,四川省选择了6家企业作为改革试点,允许这些企业在完成年终计划后提留少量利润作为企业发展的基金,并允许给职工发放少量奖金,这有效调动了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国家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天津动力机厂、上海柴油机厂等八家国企进行试点,推行以利润留成为重点的改革。但由于在利润分配中出现了严重向职工倾斜、国家财政受到严重影响的问题(1979年和1980年中国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近300亿元的财政赤字),国务院决定由全额利润留成改成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
从1981年起,国有企业开始全面推广分配领域的改革。为了既能保证国家财政又能搞活企业,国务院停止了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开始推行“利改税”,这是一种税收加税后利润部分上缴的分配方式。但由于经济体制没有进行配套改革,致使各企业赋税很不公平。于是在1984年,国务院开始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第一步中上缴的利润也全部变为税收,特点是增加了调节税。但这种调节税仍没有摆脱一企一税的弊端,另外,过高的所得税率也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发展。因此其虽暂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最终归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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