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4-11-13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至于它不仅必然适用于人,而且适用于一切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下面是威廉希尔app 为各位朋友准备的浅谈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希望能为广大朋友带来帮助。
道德法则没有例外,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绝对必然地适用。通过这个前提,康德就排除了经验对道德法则形成的影响,他认为“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提供理由,哪怕是仅仅推论到这样一些无可置疑的法则的可能性”。排除了经验对制定道德法则的影响之后,纯粹实践理性就完全承担起规定道德法则的任务,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不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程度的思辨思维中。正是在对纯粹实践理性高扬的基础上,康德才建立起了他完全义务论的道德形而上学。
在证明了只有纯粹实践理性才能规定道德法则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两个概念,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进而演化出定言命令式道德法则的概念。
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
纯粹实践理性规定道德法则,进而规定意志,这样就形成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诫命,“一个客观原则的表象,就该原则而言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做一个(理性的诫命),这个诫命的共识就叫做命令”。既然是命令,其表达就是祈使句式,“你应当怎样”。然后,在区分理性作为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了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概言之,如果由命令发出的一个行为是为了作为手段是善的,行为的发生是出自某种偏好或者利益,这意味着对行为对象的病理学兴趣(patholog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假言,命令的实践需要一些特殊条件的支持;如果行为本身是善的(good in itself),这意味着对行为的实践兴趣(pract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定言的,本身是具有普遍效力的。
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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