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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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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三、诺齐克的预设前提

诺齐克是罗尔斯最有影响力的理论挑战者,他们之所以理论极为不同,是因为他们的预设极为不同。诺奇克对于罗尔斯上来就默认了国家分配不满,但也不同意无政府者,认为国家并不必是再分配的。诺齐克假设了人们因为处理纠纷就形成保护性社团,保护性社团互相争斗慢慢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支配性保护性社团,由于对强力的垄断禁止了一些人私自使用强力,所以对于这些私人的补偿就是为这些人提供强力服务。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忽略了生产,只注意分配,而没有注意可分配的资源与分配体系的关联关系。

而诺齐克的理论假设是,人们原初不必自己生活在联合体中,人们可以自己生产养活自己,人们的联合体是人们通过自有意志通过契约联合起来的,人的原初状态是自己生存,人们的生产可以互相不干扰。“国家所拥有的权利是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就已经拥有的权利。”[8]。在原初状态原子个人就拥有了权利。所以诺齐克并不认为权利是社会的善,而是人类自身天然的善

诺齐克的这一假设我认为有一缺陷,假设A,B,C生活在森林中,并且不知道对方的存在,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是一个虚假的概念,权利应该是一个联合体中才应该存在,不管是紧密的还是松散的。在人与自然界的单纯对峙中,没有权利存在的必要。只有在ABC发生交往的情况下,权利才有存在的价值。但是正是假设的人们的原初状态不同,决定了诺齐克和罗尔斯的不同,究竟人们是不是一个群体,是自己选择联合,还是人从来就在联合体中?

罗尔斯在理论建构中认为“首先,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 [9]而诺齐克认为不来往的原子个人可以在自然界里生存,而其后的武力冲突才会使国家有出现的必要。诺齐克认为人们的交往建立在可以独立生存的个人的契约之上,每个人都应该按契约合法拿到自己的部分,认为任何分配都是不合法的,不应该交任何税。诺齐克提出了持有正义.我劳动我得到,我传给子孙.只要获得是合法的,交易是自愿合法的,而不合法的转移财物(如偷盗)被法律矫正,那么这就是正义。罗尔斯的分配是一个虚幻的假设,没有历史性.。

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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