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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孔子的孝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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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5.回报论

孔子 认为子 女 对 于 父母 的抚 养 、教育 ,要 给 予 应 有 的 报 偿 ,子 女 奉 养 父母 ,就是 对 父母 付 出 的 回报 。 《论 语 ·阳货第十七》中曾记载孔子与学生宰我关于为父母守丧期 限的争论 ,就体现 了这一思想 。 宰 我认 为 “三年 之 丧 ,期 已久矣 。” 意 思 是 三 年 的 守 孝 期 限 太 长了,应该 改 为 一 年 。孔 子 不 同意 ,而 且在宰我走 后批 评道 : “予 (宰我)之不仁也!生之 三年 ,然 后 免 于 父 母 之 怀 。 夫三年之丧 ,天下 之 通 丧 也 。予 也 有 三 年之爱 于父 母 乎 ?”

父 母去 世 ,子 女 要 在 墓 地 守 孝 三年 ,无疑 会 直 接 影 响 到 子 女 的工 作 、生活 、生产 等许多方面 的正常秩序 ,以至于他们的 生计 问题 。所 以 ,这 种 做 法 无论在当时与后世 ,都是有害 的和不可取的 ,而孔子还要坚持保 留这个十足的形式主义制 度 ,显 然 是 错 误 的 。但 他 在 回答问题 中 ,把 为父 母 守 孝 三 年 ,作 为 对父母 给子女三岁 以前抚养的 回报与补偿的提 法 ,是 不 可 忽 略 的 。它的价 值 与 意义是讲 出 了一 个 客 观 真 理 : 即父 母 年 青的时候对 家庭 的建设发展 、子女的抚养教育 ,都付 出过 巨大的辛劳与牺牲 ,现在年事已高,无力劳作 ,理应享受子女的瞻养与 照料 。父母要求子女奉养 ,是维护天经 地 义 的权 益 , 而不 是 叫 花 子 乞讨恩典 ;子 女 孝 敬 父 母 ,是 自己责 无 旁贷的义务 ,而 不是 慈 善 家 的施 舍 。明 乎此 ,就可以减少许多家庭纠纷和社会不和谐 因素,至 于 对 品 质 恶 劣 的 不 孝 子孙 ,用法 律 给 予 制 裁 也 就 顺 理 成 章 、名正言顺 了。我 国的 《婚姻法》 《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对不瞻养父母 和虐待父母等不 孝行 为 的处 理 ,都有 明确 规 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旗帜鲜明 ,其中第 152条规定:“拒不承担抚养 义 务 或 瞻 养 义 务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予 撤 销 党 内 职务 的处 分 。虐待 家庭 成员 ,或 者 遗 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给 予 开 除 党 籍处分 。”这些法规 、纪律的严格规定 ,可以说都是进步的传 统孝道 精 神 ,在 新的历史时期的弘扬光大。 因此 ,孔 子 孝道的 回报论观点 ,是具有实 际 社 会 意 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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