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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论文4000字:内幕交易

编辑:sx_yangk

2015-12-18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证券金融论文4000字

一、概念界定

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其侧重点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侧重于接触信息对等性的定义。这类定义是以特定的证券信息为参照。看交易双方是否有先接触该信息的情况或条件,并且实际利用这种不对等的机会,取得交易相对人所不知情的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重要信息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即是内幕交易。例如A.c.苏特认为,内幕交易系某一个人或组织占有普通公众可能占有的机密信息,该信息属于“价格敏感”信息——即若为普通公众所了解就会在事实上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而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这类定义的局限性在于它是将有条件接触并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人或组织均作为内幕交易的主体,这过于宽泛,忽略了非法利用内幕信息等因素。第二,侧重于内部人身份的定义。这类定义重点强调“公司内部人”与内幕交易的关系,而不是揭示证券信息在内幕交易中的重要地位。例如布莱克 法律 词典对内幕交易的定义是: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这一定义影响广泛,如我国 台湾 地区至今仍有人称内幕交易为内部人交易”。这类定义的局限性在于:其一,它对内幕交易主体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挂一漏万,由于内幕交易复杂多变的特点以及人们对内幕交易认识的不断加深等原因,内幕交易主体亦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各种列举都不可能穷尽。其二,内部人身份本身并非内幕交易的法律性质,事实上,内部人在许多情况下的交易是合法的。这类定义未找到构成内幕交易的关键因素,即对内幕信息的占有和非法利用。虽然是公司内部人,只要未非法利用内幕信息,其证券交易应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不是公司内部人,但非法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则应是不合法的。其三,这类定义跟不上内幕交易主体不断扩大的实际趋势,没有涵盖政府机构内幕人以及从内部人处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如亲戚、朋友、情人等。第三,侧重于行为目的性的定义。这类定义强调内幕交易行为的牟利性目的,即牟取利润或避免损失。如:香港内幕交易审裁处将内幕交易定义为:“出于牟利或避免损失的目的,有意利用机密的价格敏感信息,买卖与此消息有关的证券,或者将价格敏感消息披露给可能会出于同样目的而使用该消息的另一人”。有人进一步简化,认为:“证券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或减少损失”。注重内幕交易的目的性是我国法学界对内幕交易定义的共同特征。其他类型的定义同样对目的性作了表述。国外定义中并无此共同点,这可算作内幕交易定义的 中国 特色。该类定义的局限性是:内幕交易的目的并不是内幕交易的特有属性,因为“为了获取 经济 利益或避免损失”是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共同目的,而非内幕交易者所特有。而内幕交易的目的并非都是牟利或避损,也可能是报复,如受处分的雇员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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