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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29

虽然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条例,《证券法》也于1998年底在九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9年7月开始实施,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浅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

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等,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定位或尚无条件开办的领域以及现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界定问题等,现有法规更是未能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还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目标,政出多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依据目前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的监管权利,债券市场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进行监管,从而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的格局。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现在有些问题的监管仅靠证监会很难胜任,而我国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方面明显不足,职能、层次不明晰,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的削弱。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的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段,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往往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企业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承担者,但在我国,由于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尚未真正承担起此项功能。中国证券业协会早在1991年8月就已成立,但其作为全国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开展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证券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等方面显得比较滞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各交易市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竞争激烈,监管规则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达到统一、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而忽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功能,等到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事态可能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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