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1-26
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操纵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简论证券操纵行为。
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我国《暂行办法》对证券操纵的概述,笔者认为,所谓证券操纵行为是指: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故意抬高、稳定、压低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关于证券操纵行为种类的认定
我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1连续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办法》又分别明确了“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具体量的认定标准。
2约定交易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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