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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领域职务犯罪研究

编辑:sx_wangha

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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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职务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 金融职务犯罪所造成的金额损失大大超过盗窃、抢劫、杀人等传统犯罪形态所造成损失的总和。
  金融职务犯罪严重地破坏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市场秩序, 同时也给国家、人民和他人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带来巨大的损失。因而,我们亟需研究分析金融证券领域职务犯罪的情况、特点和原因,并及时总结遏制金融证券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地惩治金融证券领域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一、金融证券领域职务犯罪的概念

  所谓金融职务犯罪, 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或者滥用职权,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金融职务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类型, 其危害客体主要是金融秩序, 同时也侵犯了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益。

  二、 金融证券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金融证券领域职务犯罪除了具有一般职务犯罪的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这与金融证券领域的行业特点和金融管理的高度专业性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金融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在犯罪过程中,他们在“公平”、“合法”的金融职务的掩护下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 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金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其侵犯的对象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犯罪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智能化。随着金融系统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且不断翻新,向智能化、技术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将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制造“案中案”,作案手段比较高明,反侦察能力增强。金融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
  (四)大案要案急比例高,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由于金融部门的特殊性,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涉及金额一般都很大, 几百万, 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作案者抱着“富贵险中求”的心态,不惜以身试法,造成国有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佛山市南海区某银行挪用公款案中,涉案金额就高达980万。邮政局何某等4人贪污案中,涉案金额就高达1亿6千万。
  (五)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 行业性特征显现。近年来金融领域暴发的大量窝案和串案充分说明了这点。一些金融行业人士相互串通、配合, 形成金融犯罪团伙, 金融团伙犯罪具有纠合性、偶发性和松散性等特征; 其中有的稳定的组织形式, 犯罪成员之间联系紧密, 有领导、有分工、有预谋地实施金融犯罪, 且犯罪的次数比较多, 犯罪的周密性强, 方法比较狡猾,手段较为高明。如佛山市办理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多人纠集在一起,多次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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