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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障碍与完善

编辑:sx_wangha

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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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让与的制度性障碍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虽对债权让与作了规定,并初步建立了我国债权让与制度体系,但从现行制度来看,我国债权让与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保守,且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也是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赋予债务人知情权、抗辩权和抵销权,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充分。然而,与此相对,从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乎受让人利益维护的规定则几乎为空白,若债务人行使上述权利将会导致受让人的不利益,债权人究采何种救济手段,法律未为明确。于此法律体制下,人们势必因受让债权需承受过重的风险而在受让债权时犹豫不决,裹足不前。
  债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各种外在环境因素导致的债权风险大量存在,债权信用严重缺失,其作为交易之标的,较一般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而言,在流通性能上存在先天性缺陷。而我国现行的债权让与及担保制度,由于相关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和陈旧,且忽视了对受让人安全地位的维护,恐难弥补债权的这一缺陷。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通过确立一系列特殊规则提升债权的信用级别,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需承受较重的债权风险而丧失受让债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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