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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

编辑:sx_wangha

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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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中,金融控股公司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重视与快速的发展。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金融控股公司也不例外。次贷危机中,雷曼兄弟控股的破产不仅对美国的经济部门造成灾难性的冲击,还引发了连锁效应导致全球性的金融海啸。这一深重的教训不仅是世界金融市场的前车之鉴,更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充满了警示作用!公司治理作为一项经营与控制公司的核心制度安排,不仅直接决定着企业的运作效率与经营效益,也是企业凝聚力、向心力和企业文化的基础与源泉。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来说,有效的公司治理更是风险管理与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公本司治理的弊病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二)股东大会虚置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国有主体常常缺位,国有股权实际上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为履行出资人角色——在金融领域,该职责由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央金融工委和发改委等众多部门共同行使。但是这些部门同时又是公司的监管者,“自己人管理自己人”的方式往往造成角色重叠、职责不清与暗箱操作。股东大会本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所有股东共同决策共同行使权力的场所。但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大股东执牛耳现象相当普遍。于是,股东大会实质上成为“大股东会”。
  (三)董事会结构设置不合理
  股东大会的特点,决定了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在许多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其董事会成员主要由控股公司指派。控股公司一般将上市公司改制前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派进董事会。这种安排的结果直接导致董事与经营班子高度重叠,也决定了董事会不可能对股东大会负责,而只能对大股东负责。同时这种安排也导致了董事会与经营班子之间的职能混乱。虽然从2002年6月起,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设 2名独立董事,到2003年6月之前,要求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1/3,主要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但是,我们观察到的情况是,在目前的股权结构和法律框架下,独立董事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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