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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有负债的风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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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以上四个方面是目前我国政府或有债务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还包括:为维持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时候,财政对金融体系重要功能的维护力度,对所有存款人的保护,都会大大超过法律义务,也会大大超过政府保险计划所承诺的限度,从而给财政带来或有风险;财政对于通货稳定、固定汇率、中央银行体系的支持,在危机时机可能会迫使中央财政参与国际性的援助计划方案,这又是契约外的或有的隐性的债务;最后,再如实现无法预料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或有的、额外的财政风险,比如,1998年中国洪灾,2000年北京沙尘暴。

目前我国政府债务无论是显形的还是隐性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推进经济改革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但这里我们分析的政府或有负债风险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1.首先,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预算管理办法存在缺陷:一是时间跨度短,往往重视年度预算,无法考虑由政府建立养老金和其他政府津贴计划,也无法分析由政府发放或担保的贷款所引发的后续风险;二是传统的预算仅仅知道现金流量,不考虑负债的增加,也不考虑或有债务,不考虑财政的过去承诺所引发的未来成本。这种短期的,并且以现金流而非负债的预算管理会造成不稳定,带来财政成本的转移;三是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膨胀影响了财政抵御风险的能力,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这在法制国家是极不正常的,必须整治。

2.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我国长期以来的那种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也要求变革,但由于缺乏成熟的法律体制规范,以及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意识淡薄,形成了以中央为一方,其他经济主体如地方政府、银行、企业为另一方的一种不确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内在蕴涵着巨大的或有债务危机,使中央财政不得不面临潜在的压力。

企业、银行、政府“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结构决定着财政为银行和国企提供隐性的债务担保,但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其资产的流动性尤其是变现能力差,再加上风险意识淡薄,无疑会造成企业债务向银行债务转移,银行债务向政府债务转移的结果,在这样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系统内部,财政始终必须承担社会道义责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改革至今,必须改变这种现状,今后除对于处于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外,对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国家只能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征收税收和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取得收益,不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对国企债务也仅以企业所有的资产为限负有限责任,不能再无休止地指令银行对国有银行贷款和对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这样只会使今后的财政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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