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4-03-20
一、政府或有负债风险的定性分析
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或有事项准则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据此,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一个理性的决策者不仅仅要考虑现实的确定的经济因素,还要关注处理各种不确定因素。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政府决策者。要在决策时充分反映财政风险,就必须引入“或有”’与“隐性”政府负债等新的概念,以测度和规避不确定性风险。
或有债务的形成机制与一般确定性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可以说是一种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它相当大程度上是以政府道德为基础产生的,所以这里我们从其基本特征——“或有”、“道德约束”来探讨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性质:
1.首先,应明确“或有”的内容,它本身就含有随机的意思,政府面;临一些随机发生的事变,就会做出相应的支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职责承担的概率及其负债规模取决于外生条件与内生条件。所谓外生条件是指诸如自然灾害与银行危机这样的突然事变;所谓内生条件是指政府对某些承诺在先的项目的最终责任,比如:政府出面担保(对农产品收购的保护价)或保险的若干投资项目,一旦出现亏损或破产,政府就要拿钱支付;还有若政府监管与规制的绩效一旦发生问题,造成金融秩序与市场秩序的混乱,这时中央政府在财政上也会面临事先不曾预见到的支出压力。
2.其次,应明确“道德约束”是相对于“信用约束”而言的,我们认为国债的实质是政府通过债务关系或信用手段取得的财政收入,这里政府凭借信用举债,相应的就有了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这里必然伴随着信用风险。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无权发行债务,中央政府担任着坚持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道德义务。在或有债务上,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担道义责任。当各种金融投资风险出现时,中央必定出面营救,从而在市场上形成道德风险:以中央政府为一方(委托人),以脆弱的银行体制、低效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为另一方(代理人),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政府又无法对银行、国企与地方政府实行有约束力的契约关系、到头来,一旦出现风险,所有代理人都会将风险向中央政府转移,这会远远越出中央政府预算控制的范围。
标签:债务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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