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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 要]最近几年来,随着国内银行业的发展,特别是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进程的推进,税收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现行税制中的一些矛盾开始显现,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但对现行银行业税制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和需要怎么改革等问题却是众说纷纭。本文在对税收基本理论和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现状及其实施效果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外银行业税制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探讨我国银行业现行税制在合理性、公平性、均衡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内容设计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提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税收制度;银行业税制;税制改革
一、银行业税制设计与改革的实践——中外比较和启示
(一)银行业税制的中外比较
税制设计原则。国外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稳健运行、确保税收征管链条完整、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和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同时兼顾促进本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而我国更加注重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对促进银行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考虑相对较少。
2.税种结构。国外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企业或公司所得税(或称利润税、利得税等)为主体的税制,如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和巴西等;另一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如印度以消费税为主体税种”。从发展历程来看,国外都已经或正在逐步从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
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税种有15种,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80%左右,且 2004年以前以营业税为主。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上市的顺利完成,我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度提升,企业所得税增长迅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在2005年以后占据主导地位。
3.具体税种。
(1)流转税方面。首先,绝大多数国家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较窄的税基,例如,法国、荷兰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营业税包括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下的租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四个税目,税率均为5%,其中,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等。此外,对内资银行还要以营业税为税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经营机构所在城市的不同有7%、5%和1%三种税率)和3%的教育费附加。其次,有一些国家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仅对非主营金融业务征收。比如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大部分国家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和商品劳务税制度,将银行业的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等27大类,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制定不同政策,主要包括四类:征税;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增值税;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2)企业所得税方面。(a)税率。目前,从各国的普遍情况看,企业所得税税率呈进一步下降趋势,并且对内外资企业基本上一视同仁。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税率低于我国,如日本和英国基本税率为30%。但也有少数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我国高,如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我国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定为3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税率为55% (1997年下调为33%)。此外,对外资银行给予了一系列优惠,其实际适用的税率为15%或更低。(b)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国际做法不尽相同,但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进入成本费用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的时间和数量方面都应与银行贷款的实际经济损失相一致。我国银行业在准备计提时基本上是根据五级分类结果进行,但税法要求限额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二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c)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通过给予所得税优惠吸引外资是国际通行做法,但这些优惠一般被置于国家统一的所得税法之下。我国为鼓励外资进入,将内资企业和外资(或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区别对待(内外资银行业也如此),分别适用并行的两套差别很大的所得税法。
4.税收负担。同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水平偏高。目前,国内商业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与税前利润的比例大致在50%-60%之间,与营业净收入的比例在15%-20%之间。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巴西等国税收支出占税前利润比例为20%- 40%,与营业净收入比例基本在5%-15%之间;瑞士、荷兰、比利时等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实际税率已经降低到 20%以下。西方各国主要银行税收负担情况如表1所示。
(二)国外税制改革及其启示
国外税制改革的主要特点。美国税制发展大体经历了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英国在1973年加入欧共体后进行了重大税制改革,具体包括:完善所得税制,将独立的基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合并,实行统一所得税,并统一使用累进税率;引进增值税取代购买税等。俄罗斯于1991年12月27日成立之初就进行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将周转税改为增值税(征税对象为所有商品和劳务的增加值,2001年1月1日起,已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入账后就立即可以抵扣)和消费税;将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等。总体来看:都是逐步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演进;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较少,即使有,也主要是消费型的增值税且免税条款较多,注重通过降低流转税来促进经济发展;都是逐步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在税制设计上考虑整体性和系统性。这些特点既是各国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律,实际上也代表了目前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2.国外税制改革对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启示。我国银行业税制建设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税制的完整概念,且主要偏重于考虑统一内外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相对忽视对金融产品品种的税制建设。国外税制改革经验已经证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更有助于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发展,从而产生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因此,我国应考虑实现税制结构的转型,逐步由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向所得税为主体转变。考虑到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对经济的重要媒介和推动作用,国外普遍对银行业征收较低或不征流转税,并且多以消费型增值税的方式体现,对促进金融服务的活跃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国也应考虑对营业税进行改革,采用降低税率、改革税基或将银行业务纳入增值税链条的方式改革银行业的流转税。
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制分析——辨证视角
从1994年的税制改革到现在的13年内,我国国民经济连续多年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社会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现行税制中一些过去并不显着的问题开始突出,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内资银行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内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总体而言现行银行业税制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税收制度合理性
税制设计思想偏重保证财政收入,未能充分考虑银行业发展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由于银行产权全部或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一度作为国家的附属机构存在。这使得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银行业尤其国有银行当作国家的“钱匣子”对待,银行业税制一直偏重为国家财政服务。站在银行业依靠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大规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现在反思过去的税收政策发现,在过去数十年中从银行业获得的有限税收,实际上已经通过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的方式全部回流到银行业的改造中,而且数额还远远不够,需要在今后若干年内动用银行业,甚至其他行业获得的税收收入来消化,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2.税种结构过于依赖营业税,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现行税种结构中以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很大比例。由于营业税对营业额征税,同类的金融服务流转一次就要增加一次税收,形成重复征税,导致资金流动次数增加到一定数量之后,有限的利润空间就会转变成税收支出。这阻碍了金融服务市场的活跃,制约了商业银行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
3.部分税种税基设计不合理、重复征税或税负过重现象突出。(1)营业税方面。一是对贷款业务以营业额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贷款资金利息支出,实际税负偏重;二是自用房地产在转让时,不但要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还要以销售额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2)抵债资产税负方面。在抵入、持有和处置过程中涉及过多税费,具体包括:对房地产抵入时需缴纳契税、印花税,保有期间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购买方还要缴纳一次契税、印花税;对抵入货物在销售时要缴纳增值税且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抵入无形资产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过高税费的存在直接降低了抵债物的变现价值,甚至有些抵债物全部处置收入还不足以缴纳处置过程中税费。这既不利于债务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进行脱困,也打击了银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消化不良资产,加快存量抵债资产处置的积极性。(3)所得税税基中呆账准备方面。我国相关财务会计标准要求银行根据贷款预计损失提取准备,但在现行银行业税制下,内资银行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得超过年末允许计提呆账准备风险资产余额的1%与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差额;外资银行可以逐年在税前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现行的税前扣除政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提比率,无法形成对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的政策激励,不利于银行加速消化不良资产,稳健发展。
4.部分业务领域未能及时跟进、存在众多税收空白或模糊之处。(1)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加大,且滞后于其革新。首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不断增加 (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收益等方面),银行和税务机关都要付出很大精力和成本进行时间性差异的计算、纳税调整、台账管理和检查。由于相关资料需要逐级进行累积,导致时间性差异计算和管理复杂,基层办税人员准确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操作的难度较大。其次,税收政策滞后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例如,2007年1月 1日在上市银行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主要变化是公允价值计量后产生在损益和资本公积中确认的未实现损失或利得,并同时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目前对这种价值变化的税务处理要求暂无规定。(2)衍生金融业务在国内已经获得蓬勃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大类产品。现行税制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征税规定还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还没有明确规定。(3)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税基确定相关规定存在较多模糊之处。首先,房产原值是否应包含房产所在土地的价值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包含,由于土地同时需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会形成事实上的双重征税。其次,对于部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进行价值调整的房产,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以评估前价值为房产原值;另一种是以评估后价值作为房产原值。究竟应当采取哪一种理解有待明确。如果采用评估后价值,由于股改时普遍评估增值较大,会大幅增加商业银行房产税负担。(4)在进行呆账准备计提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时,缺乏对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准确定义和具体计算公式,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各异,各银行理解也大相径庭,准确确定纳税调整数额存在困难。(5)理财产品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着力发展的新业务之一。由于理财产品多数包含衍生金融工具成分,投资者投资理财类产品获得的收益按照现行税制无法准确界定为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利息所得还是其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难以有效界定,银行承担一定税务风险。
5.税收征管存在一定弊端,征管程序有待优化。(1)财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材料要求问题。目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呆坏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等损失税前扣除都需要按规定报批,规定报批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获取上述材料需要花较多时间和精力,而且有的没有渠道获取资料,有的获取资料的成本支出过高,已经超过税前扣除能带来的税庇效应。此外,还有部分财产损失客观上很难获得税法要求的外部证据,获得批准税前扣除的比例较小,例如对核销的部分银行卡透支损失难以取得法院对债务人的死亡或破产证明等法律文件,基本上无法得到税前扣除批准。(2)呆账损失的认定问题。现行税制偏重于对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大量确实无法收回但法律手续达不到税法要求的呆账损失无法在税前扣除,如商业银行出于资产保全考虑部分呆账损失核销时仅取得法院的中止裁定,按财政部的规定符合呆账损失条件,但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取得终结裁定后才能税前扣除。
(二)税收政策公平性
内外有别,外资银行享受超国民待遇。
(1)企业所得税。目前,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者在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外资银行享有比内资银行更优惠的税收待遇。内外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税收政策差异见表2。此外,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在多环节、多层次规定了大面积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同样适用于外资银行,而内资银行却没有享受类似税收优惠。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予外资银行比较优惠的税收待遇,对于吸引外资,活跃我国金融市场,通过外部竞争压力促进内资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和业绩改善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外资银行更多地看重我国庞大市场蕴藏的金融服务机会,再给予外资银行过多的税收优惠并不能对其起到更有效的激励作用,相反会使内资银行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营业税。现行税制下内外资银行贷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即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但这样的规定会由于内外资银行的贷款业务资金来源不同导致税负不公。由于外资银行总部一般在境外,在我国境内的基本上都是其分支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从境外机构拆借资金向我国境内发放贷款的方式,利用转贷业务按利差征税的规定降低营业税税负;同时以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调节利润,降低所得税支出。而我国内资银行则很难通过这种方式降低税负,原因是虽然可以通过转贷资金降低营业税,但同时会由于转贷资金利率高于吸收境内存款利率,导致所得税前利润减少较多,从而抵消营业税减少带来的好处,甚至从总体上会减少税后利润。 2.行业有别,部分行业或企业享有税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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