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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信用卡犯罪的几种类型

编辑:sx_chenl

2016-09-01

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快速发展,但信用卡犯罪及风险防范问题也亟待管理者高度重视。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快速发展,但信用卡犯罪及风险防范问题也亟待管理者高度重视。

一、信用卡主要犯罪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主要犯罪类型有:一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二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三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以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四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另外,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还有: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主要风险点

通过对信用卡犯罪案例的分析与研究,需关注的信用卡业务主要风险点有:

(一)信用卡申领环节的风险点

一是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信用卡并使用。

二是通过收买、窃取等方式大量取得他人身份证件,然后由与身份证年龄、相貌特征相似的人员到银行网点办理信用卡申请业务,取得信用卡后自己或转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的转移。

三是以招聘等名义骗取大量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信息,然后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欺诈申请信用卡。

四是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多家建材批发部、农副产品经销部、贸易公司等无实体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利用这些空壳公司的资料在银行申请信用卡。

(二)POS机套现风险点

一是特约商户犯罪风险。一种情形是犯罪团伙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盗用他人商户名称、私刻公章、制作虚假证件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POS机,从事非法套现活动。甚至有银行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作案。另一种情形是不法分子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建材批发部、农副产品经销部、贸易公司等无实体业务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商户名义向银行机构骗取POS机具,从事信用卡套现活动。

二是利用虚假网上交易透支刷卡套现。通过开立网上店铺,以自买自卖等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取信用额度并获得现金。

三是利用特约商户POS机套现。犯罪分子与商户勾结,采用虚假交易方式,利用伪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资料申请的信用卡套现。

四是通过替熟人或亲朋透支刷卡消费套取现金。

五是通过取消消费活动套取现金。有的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服务消费、购买机票等消费活动,然后通过某种理由取消业务,将信用卡消费的资金退到其他账户或提取现金等方式达到犯罪目的。

(三)信用卡洗钱风险点

一是利用信用卡转账结算功能。犯罪分子利用自己及亲属身份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多个信用卡账户,将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分别存入各个信用卡账户之中。然后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在多个信用卡或其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多次跨行的资金转账或取现,使反洗钱部门难以追查资金的来龙去脉。

二是利用信用卡消费支付功能。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存入信用卡后,通过信用卡消费将资金购买房地产、汽车、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还可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厂房进行再生产,改变其资产形式。

三是利用信用卡信用贷款功能。犯罪分子通过申请透支较高额度的信用卡,先在信用卡上进行正常的业务经营货款及费用的开支,然后用犯罪所得的现金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隐瞒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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