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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编辑:sx_yangk

2015-10-29

近年来,美国多家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相继倒闭,以及由美国次级债引发的这场全球金融危机再次将人们关注的焦点转向了银行治理上。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企业公司治理的一般规律。资本结构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又从根本上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作为一个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又从根本上区别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上两种特殊性是研究与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一)商业银行特殊的资本机构,财务杠杆高,股东、债权人与代理人相互制约的治理机制作用有限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主要的融资来源,因此与普通公司“高股权、低债权”的财务结构不同,银行具有“低股权、高债权”的财务结构。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最低的资本充足率为8%,这比各国《公司法》所要求的企业自有资本比率要低得多,与一般企业相比,商业银行时刻处于高负债的运营状况之中,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银行采用的是部分存款准备金制度,并不需要完全的保证偿付能力,银行商业银行的股东更易形成承担更多风险的冲动:因为即使银行因风险过大而倒闭,较低的自有资本充足率使得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股东利益的损失;如果银行承担过多,储户能够获取的只是固定比例的存款利息,高风险所伴随的高收益则会给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带来丰厚的风险回报。另一方面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储户作为银行最主要的债权人,他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债权人一般都不会主动的参与银行的管理与控制,一般采取的是“用脚投票”的策略,消极的对公司治理差的银行进行惩罚。银行特殊的资本结构使得债权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无法发挥在一般企业公司治理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债权人、股东与代理人之间的制衡关系受到很大弱化。

(二)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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